车辆被扣拖车费一般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但如果是在交通事故中,为了收集证据需要进行检验、鉴定而产生的拖车费,通常也是由行政机关承担;若属于当事人自己找拖车公司产生的费用,则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而拖车费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种保管相关财物(车辆)所产生的费用,所以在行政机关依法扣车的情况下,拖车费理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在实际的交通事故处理场景中,如果是因为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收集证据,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并拖移至指定地点,这期间产生的拖车费用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这是因为行政机关有义务确保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合理承担,不能将这些费用转嫁给当事人。
然而,如果是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自行联系拖车公司将车辆拖走,例如为了避免车辆影响交通或者将车辆拖至维修地点等,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拖车费用就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为这并非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直接导致的费用,而是当事人基于自身需求作出的自主选择。
总之,明确拖车费的承担主体关键在于判断是行政机关执法行为产生的费用,还是当事人自主行为产生的费用。如果遇到行政机关违规收取拖车费的情况,当事人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