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工伤鉴定一般需要60日得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在工伤鉴定流程中,骨折工伤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通常情况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60日的时间包含了从受理申请、抽取专家、专家进行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作出结论等一系列流程所需的时间。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伤情复杂、涉及多学科专业判断等原因,60日可能无法完成鉴定工作。此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得出骨折工伤鉴定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了解工伤鉴定结果的出具时间,有助于相关人员合理安排后续事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