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起诉一般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存在特殊情况时,也可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在法律规定中,确定管辖法院对于顺利开展离婚抚养费起诉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抚养费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然而,现实生活中人员流动频繁,很多人的实际居住地址和户籍地址并不相同。若被告离开住所地并在另一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这个地方就成为其经常居住地。此时,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原告应到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当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原告难以确定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这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另外,若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同样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诉前,原告务必准确掌握被告的相关居住信息,以确保向正确的法院提起诉讼。若不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可向当地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咨询,或者拨打法院的诉讼服务热线,获取准确的指引。正确选择管辖法院,能避免因管辖问题导致的诉讼延误,使离婚抚养费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