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可根据不同情况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在我国行政复议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行政复议的受理部门。对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具有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一方面,可以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级人民政府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能够从更宏观的层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且其具有一定的统筹协调能力,对于涉及地方政策、多部门协作等问题的解决具有优势。例如,当工伤认定涉及到地方特殊的产业政策或者多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时,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处理,从而更全面地解决争议。
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专业领域具有更深入的了解和更丰富的经验,对于工伤认定的政策法规把握更为精准。他们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能够依据专业知识和上级的统一要求,对工伤认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比如,在一些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件中,涉及到新的职业伤害类型或者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需要注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一般来说,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同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确保行政复议程序能够顺利进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