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若错过上诉期,还可通过申诉来尝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系列的救济途径。当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时,上诉是首要的救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诉,能让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查,从而有机会纠正一审可能存在的错误。
上诉的提起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上诉时,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上诉状,上诉状应明确表达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若选择口头上诉,法院的工作人员会将其上诉的意愿和理由记录在案。上诉的法院通常是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某些原因错过了上诉期限,仍然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即申诉。申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但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只有当申诉符合法定情形,如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等,才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总之,犯罪嫌疑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应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