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受伤责任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可能涉及学校、致害学生及其监护人。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需承担责任;若因其他学生侵权导致受伤,该学生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若学生自身存在过错,也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例如,在课间休息时,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在学校走廊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已经对地面湿滑情况进行了及时处理和设置警示标志等尽到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在课间受伤,需要受伤学生一方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学校才承担责任。比如,学校在课间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进行巡查,导致学生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并造成一方受伤,学校可能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担责。
若学生受伤是由其他学生的侵权行为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例如,在课间有学生故意推搡他人致其摔倒受伤,那么该推人学生的监护人要对受伤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受伤学生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比如学生在课间打闹过程中因自己不小心而受伤,自身也需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总之,课间受伤责任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