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需依据一定情形并遵循相应程序,通常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也可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撤销,程序包括启动审查、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送达与执行等。
了解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时,行政处罚决定可被撤销。
对于行政机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第一步是启动审查,当行政机关发现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问题时,会由内部的法制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启动审查程序。第二步进行调查核实,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询问相关人员、重新收集证据等方式,确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存在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三步作出撤销决定,经审查核实后,如果认定行政处罚决定确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行政机关会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书面决定,该决定应明确撤销的理由、依据等内容。第四步送达与执行,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同时,对于已经执行的处罚措施,如罚款已缴纳、财物已被没收等,要依法进行相应的退还或补偿。
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对被申请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全面审查。经过审理,若认定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复议机关会作出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作出原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必须执行。
通过行政诉讼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知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若经审理查明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需按照判决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