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满足一定的业主入住比例、交付使用面积比例等条件,且要经过规定的程序。一般来讲,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入住的业主人数达到30%以上,可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关于面积和入住比例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启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工作。一种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这里的专有部分面积是指业主独立拥有产权的房屋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则是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房屋的面积总和。例如一个小区总的建筑面积是10万平方米,当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时,就满足了这一条件。另一种情况是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入住的业主人数达到30%以上。比如一个小区首套房子交付给业主使用已经过了两年,并且入住的业主数量达到了小区业主总数量的30%,此时也可以着手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
筹备成立的程序条件。当满足上述面积或入住比例条件后,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交付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均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并且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保证业主委员会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