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它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又与刑事诉讼紧密相连。其产生的基础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该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同时也给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需要进行民事赔偿。
提起主体方面,一般是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赔偿范围主要是因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物质损失。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被盗财物的价值等。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失一般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
审理程序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样的程序设计既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了重复劳动,又保证了刑事审判和民事赔偿的协调统一。
意义在于,它既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及时获得物质赔偿,弥补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又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全面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