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程序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过程,其中要约和承诺是关键的两个步骤。
要约: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函件,明确表示愿意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钢材100吨,在一定期限内等待乙公司答复,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此外,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可能还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交叉要约、意思实现等。交叉要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为要约人,各自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意思实现是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通过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承诺,而无需另行发出承诺通知。总之,合同订立程序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需要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