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付款义务是指主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偿还义务则是在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法付款时,从债务人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责任。
票据债务人是指依据票据行为而应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也就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类。
付款义务:付款义务是票据主债务人的主要义务。主债务人包括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他们承担着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绝对责任。例如,在汇票关系中,承兑人一旦对汇票进行承兑,就成为主债务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向持票人足额支付票款。这种义务是基于票据的文义性和无因性,不受基础交易关系的影响。即使出票人与承兑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存在问题,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持票人付款。本票的出票人也是如此,出票人签发本票后,就负有绝对的付款义务,持票人在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时,出票人必须付款。
偿还义务:偿还义务是票据从债务人的义务。从债务人包括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当主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法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从债务人有义务向持票人清偿票据金额、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比如,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背书人在被追索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持票人支付相应的金额。背书人在履行了偿还义务后,还可以向其前手进行再追索,直至最终的责任人。
票据债务人的这些义务是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