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车祸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在乡镇发生车祸后,事故判定主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特定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是重要的判定依据,其核心在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
具体责任划分情况如下:
全部责任和无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例如,在乡镇道路上,一辆汽车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汽车方因闯红灯这一严重过错行为,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摩托车方无责任。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比如,一辆货车在乡镇道路上超速行驶,同时一辆小轿车违规变道,货车超速对事故发生作用较大,过错更严重,那么货车可能承担主要责任,小轿车承担次要责任。
同等责任:当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时,各方均无责任。或者各方过错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也会判定为同等责任。例如,两辆电动车在乡镇道路上相向行驶,都未注意观察路况,发生碰撞,双方的过错程度相当,就会判定为同等责任。
在判定过程中,交通管理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事故现场的痕迹、车辆损坏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还可能会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车辆性能、车速等进行鉴定。通过综合分析这些证据和信息,最终确定事故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不服,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