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对方全责时,误工费由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误工费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被认定为全责,那么对于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误工费,对方需要进行赔偿。这是因为对方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收入的减少,按照法律规定应给予相应补偿。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关键在于确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首先是误工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例如,受害人受伤后一直在医院治疗,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明确了其需要休息调养的时长,这个时长就是误工时间;若受害人因伤可能会造成残疾,在进行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前的这段时间都可算入误工时间。
其次是收入状况,分不同情况计算。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比如受害人每月工资为 8000 元,因车祸请假 2 个月,期间单位停发工资,那么误工费就是 8000×2 = 16000 元。如果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例如,受害人从事个体经营,无法提供近三年准确的收入流水,此时就可以参考当地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单位的误工证明、工资流水等,以证明自己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情况。这样才能在理赔过程中顺利获得应有的误工费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