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认定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
从主体来看,工伤认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即由其来进行工伤认定,这体现了行政主体的特定性,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为。
从行为目的来讲,工伤认定是对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它是对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受伤害的性质进行甄别和判断,确定其是否符合工伤的条件。比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经过认定属于工伤;而如果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因个人原因与同事发生斗殴受伤,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工伤。这就是对具体事实是否符合工伤这一法律概念的确认过程。
从法律效果方面,工伤认定的结果直接影响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一旦认定为工伤,职工就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救治、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用人单位则需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支付一定的费用等。如果不认定为工伤,职工就不能享受这些待遇。这种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宣告,正是行政确认行为的重要体现。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具有行政确认的主体、目的和法律效果等特征,因此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