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辞退,公司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此外可能还需提供工资结算证明、绩效考核材料等。
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最为关键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证明应包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它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再就业等环节必不可少的凭证。
工资结算证明也十分重要。公司需明确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等信息。这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工资纠纷。比如,若劳动者发现工资结算有误,可依据此证明与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劳动者,还应提供相关的绩效考核材料。这些材料要能清晰地体现出公司的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未达到该条件的具体情况。例如,公司规定试用期内销售业绩需达到一定标准,就应提供劳动者的销售数据、业绩统计等资料,以此证明辞退的合理性。
另外,如果涉及加班情况,公司还需提供加班记录,以准确核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若公司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辞退,要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文本以及劳动者违反该制度的具体证据。总之,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时,应依法依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