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监护人有相对简便的特别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在法律上,申请确定监护人属于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确实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普通程序通常要经历较为复杂的流程,包括立案、送达、举证、开庭审理、辩论等多个环节,且审理期限较长。而特别程序主要是针对一些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像申请确定监护人这类案件,目的在于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所以流程更为简便。
特别程序一般不需要经过普通程序中的开庭审理、辩论等环节。法院主要通过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事实进行审查来作出判决。通常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证明等。
关于审理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对于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这是特别的时间要求,与申请监护人案件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时间规定,但实际的审理时间可能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果案件涉及的情况简单明了,证据充分,法院可能会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反之,如果案件存在争议或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审理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