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直接申请执行债务。
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中,债权受让人若要直接申请执行债务,需要满足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债权转让必须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情形除外。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基础上,受让人才能取得相应的债权权利。例如,甲乙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丙,且该转让不存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那么丙就有可能基于该转让获得债权。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债务人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知情权,使其知晓债务履行对象的变更。比如甲转让债权给丙后,及时通知了乙,那么乙就应当向丙履行债务。
原执行依据已经生效且未执行完毕。如果原债权人已经取得了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并且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得到全部执行,此时债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后,债权受让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的证明、原执行依据等,以证明其合法取得债权以及具备申请执行的资格。法院在审查相关材料后,若认为符合条件,会裁定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从而使其能够直接申请执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