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批准逮捕这一重要权力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这是基于权力制衡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而设置的。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需要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其作出决定时会依据严格的法律标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如果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若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保障了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防止错误逮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过程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批准逮捕是哪个部门(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