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而这一权利的享有主体为自然人。

从生命权角度看,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即享有生命权。出生是指胎儿脱离母体并能独立呼吸。一旦出生成为独立的个体,其生命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权是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自然人的最高人身利益。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是健康人还是患有疾病的人,他们的生命都同等重要,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例如,在医院中,对于新生儿,医护人员会尽最大努力保障其生命安全,不允许有任何非法伤害其生命的行为。

健康权方面,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自然人的身体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健康权不受非法侵害。比如,在工作场所中,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如果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健康受损,如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而使劳动者患上职业病,那么用人单位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健康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享有生命健康权。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没有像自然人一样的生命和身体,不存在生命健康的概念。非法人组织同样如此,它们主要是在财产、经营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具备生命健康权这一自然人特有的权利。总之,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专属的重要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