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见律师。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并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阶段与律师会见的权利。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律师通过与在押人员会见,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包括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例如,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其在侦查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有权申请回避等权利。
同时,律师还能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分析案件的证据情况,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比如,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判断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证据收集不规范等问题。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但这只是一种特殊的限制,侦查机关也需要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综上所述,在看守所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见律师的,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