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目的和行为表现。挪用资金罪是暂时挪用资金,主观上具有归还的意图;职务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

从主观目的来看,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单位资金,并非永久占有。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为了应对自己短期的资金周转困难,将公司的一笔款项挪出使用,打算在资金周转过来后就归还公司,这体现了其主观上有归还的意愿。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故意,是想将单位财物永久地据为己有。例如公司的业务人员,将自己经手的客户货款直接截留,用于个人挥霍,且没有归还的打算,这就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行为表现方面,挪用资金罪通常表现为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挪用的资金一般用于个人的某种需要,如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等,但资金的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只是占有、使用状态发生了变化。像企业的销售人员,挪用公司的备用金用于炒股,期望盈利后归还,这就是挪用资金的行为表现。

职务侵占罪则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吞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合法管理、经手的单位财物直接占为己有;窃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例如公司的管理人员,通过虚报费用的方式,骗取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这就属于职务侵占的行为。

此外,两者在犯罪对象上也有一定差异。挪用资金罪的对象一般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不仅包括资金,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如设备、原材料等。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对于正确定罪量刑,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行为的区别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