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而是公诉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等。
职务侵占罪与上述自诉案件的情形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社会危害性不仅仅局限于对被害人个人权益的侵害,还涉及到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这是因为此类犯罪的调查和处理需要专业的侦查手段和司法资源,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介入能够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如果允许职务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可能会因被害人个人能力有限,无法完成有效的调查取证等工作,导致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应有的惩处。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来看,职务侵占罪明确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并不在自诉案件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