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伤残后不服的,若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一般在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应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而非直接起诉。劳动仲裁裁决后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工伤认定环节,如果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从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6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解决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进而为后续的赔偿问题奠定基础。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当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不能直接起诉。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设置再次鉴定程序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最后,如果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劳动仲裁结束后,若当事人对结果不满意,要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的审理来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和方式等问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