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夫妻离婚办理手续的地点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协议离婚需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一般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特殊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首先来看协议离婚的情况。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外地的,但想通过协议离婚,就必须回到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手续。比如夫妻双方户籍都不在当地,即使在当地生活多年,也不能在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在办理时,双方需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
再说说诉讼离婚。通常情况下,要离婚的一方需要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一般是指其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且在外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那么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例如,夫妻双方都在外地工作生活,且被告在该地已经居住满一年,原告就可以在该地法院起诉离婚。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原告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整个过程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当事人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