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起诉法院不立案,可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也可检查自身起诉材料是否完备,按法院要求补充完善后再次起诉;还可向法院的监察部门或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寻求监督和解决。
在离婚起诉时遇到法院不立案的情况,首先要明确法院不立案的原因。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会进行审查。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所以,当遇到不立案的情况,第一时间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裁定书是后续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
拿到裁定书后,如果认为法院的裁定有误,不服该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通过上诉,上一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很多时候,法院不立案可能是因为起诉材料不齐全。此时需要仔细检查起诉材料。一般来说,离婚起诉需要提供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相关证据等。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证据方面,如果涉及财产分割,需要提供财产清单和相关的产权证明;如果涉及子女抚养问题,需要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材料补充完整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若认为法院不立案的行为不合理,且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还可以向法院的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法院的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会对不立案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也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促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总之,在离婚起诉法院不立案时,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