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赔偿不成,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调解、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赔偿不成时,当事人有多种途径可以继续解决纠纷。
申请行政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会按照相应程序组织调解。这种调解方式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因为交警部门熟悉交通法规和事故处理流程,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给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准备诉讼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误工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对方应承担的责任。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民事诉讼的优点是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之间在事前或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裁决结果也具有法律效力。不过,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总之,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交通赔偿不成后,当事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