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犯罪在怀孕期的判决需依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来确定罪名与量刑,和其他犯罪主体一样适用刑法条款,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若符合条件可暂予监外执行。
在刑事司法中,孕妇犯罪并不会因其怀孕的特殊身份而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定罪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犯罪孕妇进行定罪。例如,若孕妇实施了盗窃行为,达到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会被以盗窃罪进行定罪。
然而,考虑到孕妇的特殊生理状态,法律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审判的时候”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即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仅仅是法院审理阶段。“怀孕的妇女”,是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曾经怀孕过。即使在羁押期间流产,无论是自然流产还是人工流产,仍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在刑罚执行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保障了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成长。但需要注意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免除刑罚,只是改变了刑罚的执行方式。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如果罪犯刑期未满,仍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总之,孕妇犯罪在怀孕期的判决和刑罚执行既要遵循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又要考虑到孕妇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情况,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