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过了诉讼期被告缺席,法院依然会正常审理案件。若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求;若被告在庭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无其他特殊情况时,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若被告在庭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法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时效已过,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欠条过了诉讼期且被告缺席时,诉讼程序并不会因此停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不出庭,法院也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来审理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能够提供清晰、充分的证据,如欠条本身、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以及借款的事实,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并不消灭实体权利,只是使被告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然而,如果被告在庭前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会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届满,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法定情形,那么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一旦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不能忽视该问题,而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前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法院会正常审理案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是否支持其诉求,而不会主动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驳回原告的请求。
总之,欠条过了诉讼期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原告的举证情况以及被告是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