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在外省执行财产,可向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措施执行其在外省的财产。若财产在外地,法院既可以直接到外地执行,也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依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债权人若要对在外地的欠款人执行财产,需向一审裁判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启动执行程序。
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查找和执行欠款人的财产。对于欠款人在外省的银行存款,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其账户资金。查询是指法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欠款人的账户信息和存款情况;冻结则是禁止欠款人对账户资金进行支取、转账等操作;划拨是将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划转到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偿还债务。
对于欠款人在外省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法院可以进行查封、扣押。查封一般针对不动产,限制其交易和使用;扣押通常针对动产,将财产转移到法院指定的地点保管。之后,法院会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所得价款偿还债务。
若欠款人的财产在外地,执行法院有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直接到外地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前往财产所在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执行操作。另一种是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执行法院会向外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委托执行函,说明执行事项和要求,由受委托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会按照当地的执行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委托法院。
在整个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提供欠款人财产的线索和相关信息,以提高执行效率,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