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它有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规范。
从整体格式来看,法院离婚判决书一般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首部包含标题、案号、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标题会明确显示是“[具体法院名称]民事判决书”。案号是该案件在法院系统中的唯一编号,便于查询和管理。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会详细列出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等信息。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会说明案件是何时受理、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如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
正文是判决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事实部分、理由部分和判决结果。事实部分会详细阐述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比如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情况、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主要生活情况、引发离婚纠纷的具体事由等。这些事实通常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以及法院的调查核实。理由部分是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例如,若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说明依据的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判决结果则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会明确是否准予离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金额和方式,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等内容。
尾部包括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判决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告知上诉权利等内容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清楚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有通过上诉进行救济的途径。
总之,法院起诉离婚的判决书是一份严谨、规范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清晰地记录了案件的审理过程和最终结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