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搬迁费归属需依据租赁合同约定,若无约定则通常归实际遭受搬迁损失的一方,一般是实际进行搬迁的承租人。

在厂房租赁关系中,搬迁费的归属问题较为复杂,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合同约定优先,当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时,双方可以就搬迁费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租赁期间遇到搬迁情况时,搬迁费归出租人所有,那么按照合同的约定,这笔费用就应当支付给出租人。反之,如果合同约定搬迁费归承租人,那么承租人就有权获得该笔费用。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无约定时的归属,在租赁合同没有对搬迁费作出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应将搬迁费给予实际遭受搬迁损失的一方。一般来说,承租人是实际使用厂房的主体,在搬迁过程中,承租人需要承担诸如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还可能会因为搬迁导致生产经营的中断,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搬迁费应归承租人所有。

特殊情况,如果是因为政府征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厂房搬迁,可能会涉及到政府给予的拆迁补偿。此时,补偿款中可能包含了对厂房所有权人(出租人)的土地及建筑物补偿,也包含了对承租人的搬迁安置补偿等不同项目。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政府的相关政策和补偿方案来确定搬迁费等各项补偿的归属。总之,厂房租赁搬迁费的归属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厂房租赁搬迁费属于谁的费用(0)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