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离婚协议且经过离婚冷静期后后悔,若还未领取离婚证,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已领取离婚证,则可考虑复婚。

需要明确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签了离婚协议并经过冷静期后,还未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后悔离婚,按照上述规定,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表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意愿,按照流程办理撤回手续即可,这样婚姻关系继续有效,双方仍是合法夫妻。

然而,如果已经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领取了离婚证,那么此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若后悔离婚,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双方可以选择复婚。复婚需要双方自愿,然后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时,需要携带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等相关证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的复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再次确立。

总之,在不同阶段后悔离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要依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办理。

签离婚协议冷静期后悔了怎么办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