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4年离婚,彩礼钱一般情况下不予返还,归收受一方所有,但存在法定情形时,法院可能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结婚4年离婚时彩礼钱的判决,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该规定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结婚4年的情况,通常不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形。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要严格界定。这里的生活困难指的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是一种绝对困难,而非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质量较婚前有所下降的相对困难。
如果给付彩礼方主张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提供家庭收入证明、负债证明、生活支出明细等证据,证明在给付彩礼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结婚4年后离婚,彩礼一般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不过,在实际判决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的使用情况等因素。例如,若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用于家庭开支,那么在判决时也会予以考虑。总之,结婚4年离婚时彩礼钱的判决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