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通常定金是不予退还的,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购房者也有可能要回定金。
在购房交易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一般情况下,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不想买了,属于给付定金一方违约,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例如,购房者仅仅是因为个人喜好改变,不想购买该房屋了,这种情况下定金大概率是要不回来的。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一是如果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等,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购房目的,此时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二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比如,因国家政策调整,购房者突然不具备购房资格,这种情况就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购房者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此外,如果在认购协议中对定金退还事宜有特别约定,也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约定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还定金等。总之,购房者在交定金前一定要谨慎考虑,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条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