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还不起款,担保人通常需要负责。但具体是否担责以及承担何种责任,要依据担保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在债务关系中,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制度。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存在几种例外情形,比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即便未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保证人也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中,原则上是先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时,保证人才会被要求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保证方式下,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找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
此外,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总之,欠债人还不起款时,担保人大概率要承担相应责任,不过不同类型的担保,其责任承担的条件和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