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期限是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实践中可能存在债权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给予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这意味着,即使错过了申报期,债权人仍有机会主张自己的债权。
不过,补充申报也有相应的限制。一方面,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补充分配。也就是说,如果在补充申报之前,破产财产已经进行了部分分配,那么补充申报的债权人不能要求对这部分已分配的财产进行重新分配。另一方面,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这是因为补充申报是由于债权人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为了避免增加其他债权人的负担,相关审查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此外,如果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应当尽量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若确实错过申报期,要及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