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报案不受理时,可通过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院申诉、向法院提起自诉等方式来解决。
在遭遇合同诈骗报案却不被受理的情况,有多种途径可以尝试解决。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不予立案,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控告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若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后,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且该犯罪行为侵犯了自身的人身、财产权利,属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与合同诈骗相关的各种证据,如合同文本、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以便在后续的处理中能够有力地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