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借条原则上要提供原件才更有效,但在特殊情况下,复印件也可能被认可具有一定证明力。
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借条作为重要的书证,原件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因为原件能够最直接、最真实地反映借贷关系的原始情况,法官可以通过查看借条的纸张、笔迹、印章等细节,来判断借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如果提供借条原件,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官通常会直接认定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对债权人主张债权是非常有利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复印件也可能被法院认可。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借条原件,比如原件已经丢失、毁损等,此时提供借条复印件,同时能够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复印件也可以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这些佐证证据可以包括转账记录,它能证明资金的流向,与借条中记载的借款金额相匹配;聊天记录,如果借款双方在聊天中提及了借款事宜,也能进一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证人证言,知晓借款情况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
不过,仅有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其他佐证证据的话,其证明力是比较弱的。因为复印件很容易被伪造、篡改,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仅凭复印件就认定借贷关系的成立。所以,为了确保在打官司时能够顺利实现自己的诉求,债权人最好妥善保管借条原件,在需要诉讼时及时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