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终止中介费的支付需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中介促成合同成立,一般应按约定支付;若因中介过错致合同终止,无需支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终止,可协商支付。
在探讨买卖合同终止后中介费如何支付的问题时,要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当买卖合同因正常原因签订,且中介在其中起到了促成作用,即便后续合同终止,只要合同的成立是中介努力的结果,中介有权要求按照最初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获得中介费。例如,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介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方式,之后因买方自身资金问题导致合同终止,但中介已经完成了促成合同签订的任务,此时买方仍需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
如果是因为中介的过错导致买卖合同终止,那么委托人无需支付中介费。比如中介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使得买卖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之后合同因这些问题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这种情况下中介存在明显过错,委托人不仅不用支付中介费,还可以要求中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合同的终止是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中介费的支付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以根据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实际付出的劳动和成本,来确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中介费。
此外,若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终止后中介费的支付要根据具体情形,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