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次取保候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第二次取保。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是否能进行第二次取保候审,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就可以再次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批准第二次取保候审申请。例如,如果第一次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司法机关可能会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大,从而不批准第二次取保候审申请。
此外,不同的司法阶段,如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由相应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所以,有过一次取保候审经历并不绝对排除第二次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司法机关的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