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去外地并没有明确的最长期限规定。一般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执行机关的批准来确定,批准的期限会因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等工作的需要而有所不同。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若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候审人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或者实施新的犯罪等。
对于申请去外地的期限,法律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执行机关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后作出决定。如果案件处于侦查关键阶段,可能批准的外出期限较短,甚至可能不批准外出。因为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可能随时需要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讯问、调查取证等工作,以查明案件事实。
而如果案件侦查工作基本完成,进入相对平稳的阶段,执行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批准相对较长时间的外出申请。例如,被取保候审人因工作、家庭等合理原因需要去外地处理重要事务,且不会对案件的办理造成实质性影响,执行机关可能会批准其外出一段时间。
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批准去外地后,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并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执行机关能够随时与其取得联系。若违反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