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之后不算离婚。离婚协议的签订只是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要完成离婚,还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或通过法院判决、调解离婚。
从协议离婚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仅仅是第一步,之后还有一系列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任何一方反悔都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需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才发给离婚证,此时婚姻关系才解除。也就是说,即便签订了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完成上述完整的离婚登记流程,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续。
从诉讼离婚角度来看,如果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也可能达成离婚协议,但这种情况下,协议要经法院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或者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当离婚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仅仅签订类似的协议,没有经过法院的法定程序和生效文书,同样不能算离婚。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只是离婚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能直接等同于离婚。只有完成法定的离婚程序,才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