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出去发生事故是否算工伤保险,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若符合因工作原因外出、在合理路线和时间内等条件,一般可认定为工伤;若并非因工作原因外出,通常难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因工作需要,在上班时间被单位安排外出办事,在此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通常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例如,销售人员为了拓展业务,在上班时间外出拜访客户,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这种情况就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上班时间出去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个人私事,那么发生事故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员工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物,在购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此外,即使是因工外出,认定工伤也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总之,上班时间出去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保险,关键在于是否因工作原因外出以及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