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它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在一份买卖合同中,由于一方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了该合同,在该合同被撤销之前,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货物,买方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如果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等;反之,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货款,卖方也有权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

然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当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并且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从成立之时起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上述的买卖合同,如果买方行使撤销权并得到法院支持,那么卖方需要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货款,买方需要返还收到的货物。如果因为合同的履行给一方造成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要进行赔偿。所以,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后的法律约束力是不同的,在撤销前有约束力,撤销后自始无约束力。

可撤销合同有没有法律约束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