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类型。

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未交付货物,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这种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公平性,避免一方在未得到对待履行时就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遭受损失。

先履行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约定甲先交付一批设备,乙再支付货款。若甲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先履行抗辩权有助于督促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后履行方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甲应先发货,在发货前甲发现乙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破产的可能,此时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发货,并及时通知乙。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防止其因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遭受损失。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类型(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