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调岗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惩罚性调岗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对劳动者的某种惩戒目的,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种调岗往往未经劳动者同意,且可能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用人单位进行惩罚性调岗,没有与劳动者达成一致,那么这种调岗行为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当惩罚性调岗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岗,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将原本从事办公室工作的劳动者调至一线高强度岗位,且工资大幅降低,劳动者拒绝调岗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惩罚性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且调岗是基于合理的惩戒措施,同时没有不合理地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工作条件等,那么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合法,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所以,惩罚性调岗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