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合同违约责任有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可能需承担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等维修养护不当等责任;承租方可能需承担逾期支付租金、未按约定使用房屋等责任。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违约责任可根据责任主体划分为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若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交付房屋,导致承租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合同约定在特定日期交付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但出租方延迟交付,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赔偿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损失,如额外的住宿费用等。
出租方有义务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以保证其正常使用。若出租方未履行维修义务,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房屋,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同时,因维修不及时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也应予以赔偿。
另外,若出租方擅自提前收回房屋,属于违约行为。出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承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如寻找新房屋的费用、搬迁费用等。
二、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其一,承租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需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一般合同会约定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承租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若逾期时间较长,出租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其二,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若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三,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有妥善保管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义务。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或附属物品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总之,租赁房屋合同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