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中的法定代表人应写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写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若法人存在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实际情况与登记不一致,原则上仍以登记的为准。

在法律规定中,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当涉及起诉状书写时,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一般而言,对于有明确正职负责人的法人,起诉状里填写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该正职负责人。这是因为正职负责人通常是法人的核心领导,全面负责法人的运营和管理,在法律上有代表法人进行各类法律行为的资格和职责。例如,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其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在该企业作为诉讼主体的起诉状中,就应将总经理列为法定代表人。

如果法人没有正职负责人,那么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将被认定为法定代表人并填写在起诉状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人的正职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职,此时主持工作的副职承担起了领导法人开展业务和处理事务的职责,所以由其代表法人参与诉讼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实行法定代表人登记制度。当法人进行设立登记时,会在相关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信息。即便在实际运营中,法人内部的领导结构发生了变化,比如实际负责的人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但在法律层面,原则上仍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准。这是为了维护登记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例如,某公司在登记时法定代表人是甲,但后来甲离职,乙实际负责公司事务,然而在起诉状中仍应填写甲为法定代表人,除非该公司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起诉状中的法定代表人写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