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多宅在继承房屋、合法买卖、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面积总和符合规定、通过合法分户等情况下是合法的。

继承房屋是常见的合法产生一户多宅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但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当继承人通过合法继承获得房屋时,会因为“地随房走”原则而同时获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即便继承人自身已有一处宅基地,也会形成一户多宅,这种情况是受法律保护的。

合法买卖也能导致一户多宅合法存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同一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宅基地及房屋的买卖。比如,卖方拥有多处宅基地,在经过村集体同意后,将其中一处卖给同村有需求的村民,这种交易是合法的,由此产生的一户多宅也具有合法性。

由于过去管理部门之间存在衔接问题,可能会出现宅基地登记不规范等情况。例如,村民在申请新宅基地时,旧宅基地没有及时注销登记,从而造成一户多宅。只要能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这种情况是由于管理部门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该一户多宅也会被认定为合法。

如果一户多宅的宅基地总面积加起来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也是合法的。有些地方对于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只要总面积符合要求,即便存在多处宅基地,也不会被认定为违法。

还有通过合法分户形成的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子女达到法定年龄后可以进行分户。分户后,新的家庭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审批后获得新的宅基地,这就导致原来的一户变成多户且有多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户多宅怎样才是合法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