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需要明确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在无效婚姻关系下,双方不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地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对于无效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第一步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协议,那么按照协议来进行分割。这种协议可以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
然而,现实中很多时候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此时,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介入处理。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所谓无过错方,是指在导致婚姻无效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一方。例如,在一方隐瞒自己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那么不知情的另一方就是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适当倾向于无过错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此外,在分割财产时,还需要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的贡献等因素。如果财产是一方在同居期间通过个人劳动所得,那么在分割时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该方。同时,对于一些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对无效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平衡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